独立法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进货查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等制度,确保产品可追溯。 鼓励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保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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