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进货查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等制度,确保产品可追溯。 鼓励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保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