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遵循可疑即报的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并完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系统。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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