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品种、重点环节、检查方式和检查频次等,加强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的供应商、生产企业开展延伸检查。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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