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化妆品经营

第四十七条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收到化妆品不良反应信息、投诉举报信息的,应当记录并及时转交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处理;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重大信息,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因监督检查、案件调查等工作需要,要求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提供相关信息的,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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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