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四章 化妆品经营

第四十条

实行统一配送的化妆品经营者,可以由经营者总部统一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统一进行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经营者总部应当保证所属分店能提供所经营化妆品的相关记录和凭证。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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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