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化妆品经营

第三十九条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直接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化妆品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保存相关凭证,如实记录化妆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内容。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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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