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化妆品生产

第三十八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避免产品性状、外观形态等与食品、药品等产品相混淆,防止误食、误用。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玩具、用具等,应当依法标明注意事项,并采取措施防止产品被误用为儿童化妆品。 普通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化妆品相关功效。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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