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化妆品生产

第三十五条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应当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产品标签样稿一致。 化妆品的名称、成分、功效等标签标注的事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以及虚假或者引人误解、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化妆品名称使用商标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商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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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