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章 化妆品生产

第三十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从业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开展化妆品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生产岗位操作人员、检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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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