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