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