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化妆品生产

第二十七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制,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化妆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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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