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化妆品生产
第二十七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制,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化妆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化妆品生产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制,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化妆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