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化妆品生产

第二十六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生产,并对其生产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化妆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并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组织生产,对生产活动负责,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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