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二十三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并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 (一)企业主动申请注销的; (二)企业主体资格被依法终止的;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化妆品生产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化妆品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化妆品生产企业申请注销生产许可时,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注销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暂停办理注销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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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