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续许可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换发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自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重新计算。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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