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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