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十九条

生产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发生变化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并提交与变更有关的资料。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质量安全负责人、预留的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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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