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章 生产许可第十七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人的许可条件发生变化,或者需要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