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十七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人的许可条件发生变化,或者需要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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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