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十六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