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十五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生产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生产许可项目、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还应当载明化妆品生产许可变更情况。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生产许可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生产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生产许可项目、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还应当载明化妆品生产许可变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