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十五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生产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生产许可项目、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还应当载明化妆品生产许可变更情况。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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