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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