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生产许可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