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十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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