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生产许可第十条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