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第二章 移交和保管

第七条

设置政府公物仓的地区,执法机关应当在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法院生效裁定、判决没收物品或者公告期满后,在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将罚没物品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材料,移送至政府公物仓,并向财政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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