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四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罚没财物管理工作应遵循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执法与保管、处置岗位相分离,罚没收入与经费保障相分离的原则。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