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罚没收入

第二十八条

罚没物品处置收入,可以按扣除处置该罚没物品直接支出后的余额,作为罚没收入上缴;政府预算已经安排罚没物品处置专项经费的,不得扣除处置该罚没物品的直接支出。

前款所称处置罚没物品直接支出包括质量鉴定、评估和必要的修复费用。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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