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罚没收入第二十四条罚没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