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三章 罚没财物处置

第十九条

罚没物品难以变卖或者变卖成本大于收入,且具有经济价值或者其他价值的,执法机关应当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赠送有关公益单位用于公益事业;没有捐赠且能够继续使用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