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三章 罚没财物处置

第十三条

各级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置罚没财物。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罚没财物处置、收入收缴等进行监督,建立处置审批和备案制度。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对属地中央预算单位罚没财物的处置、收入收缴等进行监督。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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