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二章 移交和保管

第十一条

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来源去向明晰、管理全程可控、全面接受监督的管理信息系统。

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的管理信息系统,应当逐步与财政部门的非税收入收缴系统等平台对接,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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