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除特殊情况外,海关行政裁定的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作进口或出口的3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或者直属海关提交书面申请。 一份申请只应包含一项海关事务。申请人对多项海关事务申请行政裁定的,应当逐项提出。 申请人不得就同一项海关事务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海关提交行政裁定申请。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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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