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条海关行政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 申请人可以自行向海关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向海关提出申请。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