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海关事务: (一)进出口商品的归类; (二)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三)禁止进出口措施和许可证件的适用; (四)海关总署决定适用本办法的其他海关事务。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