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总署撤销原行政裁定: (一)原行政裁定错误的; (二)因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文件不准确或者不全面,造成原行政裁定需要撤销的; (三)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海关撤销行政裁定的,应当书面通知原申请人,并对外公布。撤销行政裁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经海关总署撤销的行政裁定对已经发生的进出口活动无溯及力。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总署撤销原行政裁定: (一)原行政裁定错误的; (二)因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文件不准确或者不全面,造成原行政裁定需要撤销的; (三)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海关撤销行政裁定的,应当书面通知原申请人,并对外公布。撤销行政裁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经海关总署撤销的行政裁定对已经发生的进出口活动无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