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海关作出行政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行政裁定效力的,原行政裁定自动失效。 海关总署应当定期公布自动失效的行政裁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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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