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海关作出行政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行政裁定效力的,原行政裁定自动失效。 海关总署应当定期公布自动失效的行政裁定。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