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海关作出的行政裁定自公布之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统一适用。 进口或者出口相同情形的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行政裁定。 对于裁定生效前已经办理完毕裁定事项有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不适用该裁定。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