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裁定。 海关作出的行政裁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对外公布。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