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在海关作出行政裁定前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明撤回其申请。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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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