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申请人可以在海关作出行政裁定前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明撤回其申请。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