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海关在受理申请后,作出行政裁定以前,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资料或货物样品。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有效、完整的资料或样品,影响海关作出行政裁定的,海关可以终止审查。 申请人主动向海关提供新的资料或样品作为补充的,应当说明原因。海关审查决定是否采用。 海关接受补充材料的,根据补充的事实和资料为依据重新审查,作出行政裁定的期限自收到申请人补充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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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