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海关在受理申请后,作出行政裁定以前,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资料或货物样品。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有效、完整的资料或样品,影响海关作出行政裁定的,海关可以终止审查。 申请人主动向海关提供新的资料或样品作为补充的,应当说明原因。海关审查决定是否采用。 海关接受补充材料的,根据补充的事实和资料为依据重新审查,作出行政裁定的期限自收到申请人补充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海关在受理申请后,作出行政裁定以前,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资料或货物样品。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有效、完整的资料或样品,影响海关作出行政裁定的,海关可以终止审查。 申请人主动向海关提供新的资料或样品作为补充的,应当说明原因。海关审查决定是否采用。 海关接受补充材料的,根据补充的事实和资料为依据重新审查,作出行政裁定的期限自收到申请人补充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