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受理: (一)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四、五条规定的; (二)申请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无关的; (三)就相同海关事务,海关已经作出有效行政裁定或者其他明确规定的; (四)经海关认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受理: (一)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四、五条规定的; (二)申请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无关的; (三)就相同海关事务,海关已经作出有效行政裁定或者其他明确规定的; (四)经海关认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