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受理: (一)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四、五条规定的; (二)申请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无关的; (三)就相同海关事务,海关已经作出有效行政裁定或者其他明确规定的; (四)经海关认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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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