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海关总署或授权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