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海关总署或授权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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