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

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房地产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 (四)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五)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 (六)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七)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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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