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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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