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转让时,其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必须经有批准权的物价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