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转让时,其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必须经有批准权的物价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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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