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房地产转让应当以申报的房地产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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