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转让的房地产再转让,需要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当扣除已经缴纳的土地收益。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