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转让的房地产再转让,需要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当扣除已经缴纳的土地收益。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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