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第二章 调查评价与规划
第六条
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应当服从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上一级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应包括地下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存在问题、地下水保护利用目标、主要任务和措施等,对辖区地下水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及治理修复等作出系统部署。
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