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第二章 调查评价与规划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可开展年度调查评价和周期调查评价。周期调查评价中,地下水超采治理地区可每五年开展一次,其他地区可每十年开展一次。

制定机关
水利部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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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