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四条

根据年度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数量、性质、严重程度,上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或者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必要时可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并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制定机关
水利部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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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