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三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水利部授权,加强对流域范围内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地下水节约保护、开发利用、超采治理,以及管理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按发现问题严重程度和出现频次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发问题整改清单,督促整改落实。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地下水管理与保护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问题整改清单,监督整改落实。

制定机关
水利部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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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