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超采治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在有条件的地区,科学论证地下水回补可行性,依据有关规定标准,合理开展地下水回补、人工回灌,加强地下水水源涵养。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超采治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在有条件的地区,科学论证地下水回补可行性,依据有关规定标准,合理开展地下水回补、人工回灌,加强地下水水源涵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