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超采治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在有条件的地区,科学论证地下水回补可行性,依据有关规定标准,合理开展地下水回补、人工回灌,加强地下水水源涵养。

制定机关
水利部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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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