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三章 节约保护与开发利用

第十一条

不符合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地下水水位控制要求的地区应当暂停审批新增取用地下水,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工程布局分析评估及优化调整,制定区域地下水取水总量压减方案,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限期整改。

制定机关
水利部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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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